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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7-12-05 16:08: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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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7月,赵某与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钢管拉管工作,月工资1000元。2010年1月18日,赵某在操作拉管机时右中指末节骨折,受伤后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2011年1月13日,赵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2月16日,赵某的伤残等级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期间,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D公司支付工伤待遇,D公司为赵某支付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但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较大争议。公司认为赵某受伤较轻,未住院治疗,且没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息证明,伤愈后一直以手指痛为由拒不上班,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即使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而赵某坚持其自受伤之日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时均应为停工留薪期。2011年3月28日,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1.与被申请人D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由被申请人D公司支付2010年1月18日至2011年2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D公司按赵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赵某支付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限和工资标准?

案例评析

  一、停工留薪期期间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从工伤职工接受工伤医疗起算,待遇支付至评定伤残等级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24个月。

  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一般情况是结合《条例》规定,从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起算至出院康复重新回到工作岗位拿工资止,原则上把握三个点即“定残之日为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24个月”,此种做法较为普遍。另一种是委托第三方认定,此种做法往往在伤残等级比较轻,停工留薪期模糊不清,双方争议大的情况下才使用。本案就是如此,申请人十级伤残等级,没有住院治疗,停工留薪期1年多,被申请人自然要据理力争。仲裁委员会在认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时,认为申请人受伤时无需住院,伤情应并不严重,医疗机构也未出具需要停工休养的诊断证明,再结合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如果将停工留薪期确定为定残时的13个月显然是不符合事实和情理的。最终仲裁委员会在征求申请人的主治医生等专家的意见后,作出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裁决。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以何为标准?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受伤前一个月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等,显然这种计算方法不够合理,如果职工受伤前一个月请了病假,或者替人代班,或者加班加点工作等,就很难彰显公平、公正;二是受伤前12个月发给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住房公积金;三是按《条例》中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四是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启示和思考

      近年来,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数相对工伤认定数量在逐步减少,但仍有部分已参保的工伤职工到劳动仲裁机构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究其主要原因是双方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时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围绕原工资福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限这两大问题争论不休,给处理工伤赔偿案件增加了难度。主要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与之适应。同时,《条例》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表述也不明确,极易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赔偿标准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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