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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17-12-05 16:19: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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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1984年8月进某国有制药厂从事生产流水线上的技术工作,2000年9月,该制药厂技术结构升级,原生产流水线技术工出现富余人员,需要分流安置,该制药厂出台了具体的分流安置规定,对年满45周多以上的技术工实行内退政策,由该厂继续为这些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最低工资的标准向这些职工发放内退生活费,王某符合规定的条件,与制药厂协商后达成内退协议,并于次月正式办理内退手续。王某内退期间,于2001年8月经熟人介绍至同城一家外资药业有限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王某系内退职工,入职时无法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无法办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按月向其发放2000元的劳动报酬。至2008年8月,王某临近退休,公司打算辞退王某,劝其离职未果,遂于次月开始按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至2009年8月,公司在面向社会公开招用若干大学生补充生产流水线的岗位后,便向王某发出通知,终止双方之间的关系,王某多次要求公司补发之前的工资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未果,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药业公司补发其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的工资12000元;

2.被申请人药业公司补缴其2001年8月至2009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

3.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

1.被申请人药业公司向申请人王某补发其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的工资12000元;

2.被申请人药业公司向申请人王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6000元;

3.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王某与制药厂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权益应如何保障?


案例评析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具备现实和法律的基础,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予以保护,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行使解除权;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原来用人单位对现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劳动者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甚至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允许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立法亦未明确规定双重劳动关系中另一重关系下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依法得到保障。

对此,我们认为,在双重劳动关系中的另一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基本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因为这些权益是劳动者在另一重劳动关系下履行劳动义务的基础,本案仲裁委员会之所以支持王某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的请求,也是基于此方面的考虑。那么仲裁委员会为什么没有支持王某关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请求?这是考虑到双重劳动关系的多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会引起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政策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仲裁委员会强制裁诀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启示与思考

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每个劳动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实践中看,双重劳动关系主要以三种形态出现:(一)劳动者因下岗、内退、工伤、病休后,重新就业,但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病假工资或伤残津贴;(二)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上述三类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中大量存在,这为双方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其次,基于类似的情况在现实中广泛存在,劳动者在保留与第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又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符合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的,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后,从立法现状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恰恰说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即在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教育或者处罚,甚至可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追究,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立法精神,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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