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3月1日至A建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必须先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处登记,由公司安排统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3月2日开始,公司人事经理多次书面通知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以不愿长期在A公司工作为由拒绝签订,并承诺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2011年2月,陈某与公司老板产生矛盾,因无法和解而离职,随后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建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的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还应当考虑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还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者疏忽引起的,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二倍工资赔偿。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立法的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尽了依法诚信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疏忽,若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具有惩罚性质的二倍工资,会使有些劳动者利用法律的漏洞不讲诚信,为获取二倍工资而故意以各种理由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有悖于立法初衷,无疑也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期发展。另外,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如果遇到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亦或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工作,以便能够证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劳动者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