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2009年7月1日起在A公司工作,A公司一直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6月,王某和A公司达成协议,以个人缴纳部分负担不起为由书面承诺放弃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A公司每月补贴王某200元。2011年12月,王某又想让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A公司以遵守协议为由予以拒绝。随即王某以A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A公司予以拒绝。同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A公司补缴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
1.被申请人A公司为申请人王某补缴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又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能否支持?
案例评析
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两个仲裁请求均存在争议。
一、是否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员支持应当补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是不可以自由放弃的。王某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因此达成的协议自始无效,当然A公司可主张王某返还已支付的现金补贴。
二、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资双方在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尽的法律义务,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得放弃,即使是劳动者自愿放弃,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凡没有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拿出证据证明单位曾要求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自己放弃的,当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社会保险费仍要为该劳动者补缴。
启示和思考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以多种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虽然我们倾向于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不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是也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如果采用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模式可能会对劳动者不公平。所以,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工作,尤其是劳动者,一旦无法证明放弃行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经济补偿将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