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解决职工的特殊困难,规范补助工作,关爱职工、扶危济贫,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充分体现集体温暖,根据《浙江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总工发〔2012〕4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职工困难补助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的困难职工群体。主要是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帮扶。
二、补助条件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当补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因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年度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的。
(三)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个人年度自负医药费(个人承担的自费、自理和自付医药费总额,不含按政策规定可报销的个人自付部分,下同)累计2万元以上的。
(四)由职工赡养或抚养,没有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即无工资收入或退休待遇的配偶、无其他子女供养又无工资收入或退休待遇的的父母、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的子女,下同)因患重病,年度内自负医药费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省交通运输工会集体研究认为需要帮扶的。
除特别困难需长期帮扶的职工外,困难补助原则上只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职工日常慰问由所属各基层工会分级管理。
三、补助标准
(一)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每年核实后给予5000元补助。
(二)对因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经济损失在5-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三)对职工本人因身患大病,年度内自负医药费累计在2-3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自负医药费用在3-5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自负医药费用在5-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自负医药费用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四)对由职工赡养或抚养,没有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年度内自负医药费用在2-5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自负医药费用在5-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自负医药费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五)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省交通运输工会集体研究认为需要帮扶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补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自负医药费凭证和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基层工会。
(二)单位审核。各基层工会收到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走访调查,认真核实证明材料,在单位里公示后,提出补助意见,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汇总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工会。
(三)省交通运输工会审核同意后,根据“依档救助”的原则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通知各直属基层工会,由该工会转交申请困难补助的对象。
(四)职工本人收到补助资金后,填写签收单反馈至各直属基层工会统一存档。
五、经费列支和发放
(一)帮扶资金来源
1.省总工会下拨的帮扶送温暖资金;
2.本级工会安排用于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3.通过职工和单位募捐用于工会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4.行政补助等其他来源。
(二)资金发放
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坚持原则上以银行卡发放为主,现金发放为特例。需要长期进行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应当采取银行卡(存折)方式发放帮扶资金,将帮扶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困难职工的银行账户。对于一次性给予生活、医疗等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或其他特殊情况(如领导直接上门慰问的形式),可以领取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