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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衢州市总工会关于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8 00:00:00   作者: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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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总工办字〔2006〕25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
    《衢州市总工会关于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总工会五届四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
 
附:
衢州市总工会关于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促使工会财会工作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实际,现就财务管理有关问题制订本规定: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工会财务制度,与财会人员共同执行好《会计法》,履行其职责,支持和帮助财务部门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工作。要组织和指导本单位财会人员加强学习,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做好日常的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及时研究财会人员针对单位财务管理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支持财会人员做好财务规范的具体工作。
    二、经费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纳入财会部门帐户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三、预算控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量入为出,略有结余,收支平衡”的原则,编报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日常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无预算开支或超出预算经费额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四、财务报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年度预算内经费开支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没有预算但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的经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五、资金管理。各单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外借资金、用结余资金兴办企业或对外投资的,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须经总工会常委会和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事业单位应报主管总工会审定。
    六、现金、银行帐户管理。各单位财会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银行结算管理规定。不得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七、工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规定管理好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单位闲置房产出租由房产出租工作(或资产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办理,标的较大的应提交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出租应规范程序,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单位发生呆帐,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总工发〔2002〕20号)规定处理。
    八、工会收款收据管理。各种收款收据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领取、购买、保管、登记、催交、自查和接受检查。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及上级工会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票据。票据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收款收据领用、收回”台帐。出纳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工作,其使用的票据向票据专管员领取。
    九、有关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适用范围:各县(市、区)总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及直属事(企)业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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