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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衢总工办字〔2017〕14号

发布日期:2017-04-17 14:54: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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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总工会,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在全市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总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徐雄强同志兼任,徐海平同志任副主任,成员为机关各部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胡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也要参照市总组织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条件的人员组成。

根据规定,基层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要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应当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其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承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能力;(4)清正廉洁,公正守法。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2.按照《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事项与单位沟通协商,降低劳动争议风险,化解纠纷,促成和解;

3.提请工会同意后对有关单位和事项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出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4.及时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和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

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制定工作计划,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要求其派出调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并参与上级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向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反映信息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积极提出本单位纠正和预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性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是新形势下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有效地开展工作,为衢州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对当地的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做到持证上岗。市总工会在近期举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班,对各县(市、区)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

(三)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监督四季行”活动(春查劳动合同签订、夏查劳动安全保障、秋查社会保险缴纳、冬查工资报酬支付)。运用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四)各级工会及时总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的具体流程,加强《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可操作性,适时召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现场会,进行总结推广。

(五)各基层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单位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六)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要在20175月底前完成。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立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各县(市、区)总工会汇总后报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汇总表见附件)。

(七)各基层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如因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调整后的名单及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附件:县(市、区)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汇总表


 县(市、区)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汇总表.doc

 

衢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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