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总工字〔2015〕38号
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会组织:
为依法保障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休息休养权益,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疗休养的内容、对象和范围
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也可就地、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要坚持身心一体化理念,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结合,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
组织职工疗休养工作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单位工会商行政并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二、疗休养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每期疗休养时间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职工疗休养时间不计入法定年休假假期。
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应当充分利用工人疗休养院、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
职工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把关,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疗休养的组织实施
疗休养工作具体由各单位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制订疗休养计划。市直各单位工会应于每年初制定本单位职工年度疗休养工作计划,并填写《衢州市直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表》(附件1),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备案(2015年的职工疗休养计划可在
2.确定承办服务单位。市直各单位组织职工疗休养,可自行直接选择省内各工人疗养院(所)或符合疗休养规定的接待场所,对拟选择在工会系统疗休养接待单位的,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接待站可帮助联系。
3.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疗休养工作的安全责任。要在疗休养前加强对参加疗休养职工的安全教育,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强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的商业保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服务质量反馈。疗休养活动结束后,各基层工会要将《职工疗休养情况反馈表》(附件2)报市总工会,并建立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市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疗休养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切实提高疗休养服务水平。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和地点。疗休养承办单位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为疗休养职工提供整洁舒适的环境和优质温馨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加强对疗休养承办单位的监督。对于服务质量较差,职工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建立疗休养承办单位退出机制,对没有按疗休养规定办事,存在虚开发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损失的承办单位,要取消其承办资格,在工会系统内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模先进疗休养组织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的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开展疗休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浙江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衢州市直单位 年职工疗休养计划表
2.职工疗休养情况反馈表
衢 州 市 总 工 会
衢 州 市 财 政 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