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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5 15:23: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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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

  根据全总《关于开展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项目和名额

  全省评选推荐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52个、全国模范职工小家151个、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115个。

  具体分配名额主要以2014年基层工会组织数、会员数及工会干部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工作实绩、地区行业平衡等因素统筹协调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推荐要求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推荐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等。

  申报单位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或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工会、全国百家示范乡镇(街道)工会称号;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须达到60%。

  在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职工群众、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在90%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

  2、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

  申报对象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为在调动职工群众工作积极性,开展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改善职工生产、工作和休息环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推荐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

  申报对象应具有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要热爱工会工作,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心服务职工群众,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业务水平较高,成绩显著。

  4、各市评选推荐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企业工会比例不低于80%。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工会领导机关处以下(含处)干部的比例不超过10%,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比例不低于20%,厅局级干部不作为评选推荐对象。

  5、此前表彰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不参加相应评选。

  三、评选推荐程序

  1、基层工会组织按条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集体和个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县(市、区)、市总工会和省各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后予以推荐,由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上报至省总工会。

  3、省总工会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查,经省总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四、报送材料及工作要求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单位要填写申报登记表。

  2、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还应同时填写“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信息汇总表”(表格附后)。各市将本区域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申报单位信息汇总表整合填写为一张表格。

  3、各市、省各产业工会应对本地区、本产业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基本情况汇总表”(表格附后)。

  4、请各市将所有报送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1份)于8月20日前报送省总工会组织部。表格电子版及填写说明可在“浙江工会网首页—下载专区”(http://www.zjftu.org/)下载。

  5、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凡经省总工会审核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取消评选名额。县(市、区)、市总工会要按照填报材料说明认真指导申报单位和个人填报材料,及时完成评选报送工作。

  省总联系人:沈勇斌 0571-85116821

  电子邮箱:13588482488@163.com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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