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身份还有空白,社会保障还有隐忧,权益维护还有困难……当下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还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有效加强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防范和化解新就业形态就业所面临的风险挑战,成为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中之重。今年省政协总工会界别组的委员提交了3份与之相关的建议,为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积极发声、建言献策,同时,还以界别团体提案的方式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继去年以个人名义向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建立健全平台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后,省政协委员姚金环今年再次将目光聚焦在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上,带来了《关于突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困境的建议》。同一界别组的省政协委员陆维、沈慧也分别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关于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服务助力提升外卖小哥配送时效的建议》。
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及“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心着这一群体。在他心中,全国84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对此他反复强调“要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指出“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也不能姗姗来迟”,同时提醒要“做好新就业群体的思想引导和凝聚服务工作”。
据了解,我省目前已建新业态基层工会7283家,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133.2万人。然而,他们中的不少人还面临“被困在算法里”“劳动强度高”“劳动时间过长”的现实;面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障情况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有参保条件的现实;无论在平台和第三方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定环节还是处罚调适环节中,他们都面临参与率低的现实。
针对这些困境,省政协总工会界别组在《建议》中提出,要进一步理顺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机制和权益损害防范机制。
《建议》提出,应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尽可能多地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边界,根据劳动者的行业领域、劳动技能作出细化,明确区分各类劳动关系。特别是针对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劳动关系具有一定交叉重合性的特点,厘清劳动者收入来源、技术工种、劳动强度、工作责任等要素,确立不同类型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属性上确立其合法地位。
《建议》提出,现有的社保参保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可以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特性、缴费基数等这一群体特有要素进行调整,提升低收入劳动者参保率。同时呼吁多方协同,推进融合新就业形态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提升他们的劳动技能。
《建议》提出,要探索“政府+平台+专家+从业者”集成服务保障机制,厘清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治理体系权责边界,因地制宜,结合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群体对算法技术嵌入程度、程序操作标准和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法规权限划定。统筹算法服务治理,重点督促平台企业优化调整算法规则,彻底破除“算法黑箱”。还就发挥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行业协会作用,夯实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争议申诉机制等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