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总工会女职委获悉,由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等四部门联合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合同》)已于日前印发。
《女职工专项合同》全文共有条款22条,分别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加大女职工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女职工经期保护”“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育儿假”和“女职工心理健康”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贯彻落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展现了新时代我省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上的全面推进。
省总工会女职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我省女职工的“娘家人”,省总工会女职委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传承发扬党的工运事业和妇女事业光荣传统,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回应女职工新需求新期盼,充分发挥女职工专项合同作用,突出民主管理、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等重点,提升协商质量和履约实效,不断推动新时代浙江工会女职工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