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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能视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吗?

发布日期:2019-03-22 15:16: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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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年单位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和我说起要调整岗位的事,我没有同意。但最后单位发出通知以协商一致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依据是在微信聊天里和我的一段对话,说我有同意解除的意思表达。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将电子数据归为证据种类,同时也对电子数据作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但是电子证据并不适用所有的劳动争议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并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解除类型。无论从规范管理还是对劳动者公平公正的角度,用人单位都应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用书面的形式将协商内容确定下来。你们单位与你的微信对话哪怕真有你的意思表达,也不能取代书面协议对具体协商内容的确定,否则不能视之为有效的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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