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一万元。在我工作了10个月后,用人单位以原岗位撤销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后职工提前解除的情况作了违约金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职工违反约定作了违约金规定,除此二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都视为违法。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对用人单位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在你们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因其自身原因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你兑付原合同承诺的一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