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刘女士到某企业应聘,因职位中要求女性未婚,故她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当招聘人员问及其婚姻状况时,刘女士同样声称自己未婚。之后,企业与刘女士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入职四个月后,刘女士怀孕了,企业得知此事后,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问,企业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该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没有岗位的特殊性,设定的“女性未婚”这一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按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因刘女士隐婚怀孕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