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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按天计算的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9-03-22 15:06: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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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公司聘请我在工地看管材料,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每天150元结算,工作时间至该工程结束。上班一周后,因堆积的材料倒塌压伤我腿,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双方无劳动关系存在不构成工伤,公司的说法是否有依据?

解答: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

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照,你工作的情况已具备上述构成要件:首先,公司为法人,你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两者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其次,按约定你需要每天为公司看管材料,接受公司管理和劳动纪律的约束,公司按天计付你工资,说明你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者,看管材料的工作是公司生产“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定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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