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高等学校。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高等学校党委要重视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