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教育书法协会是浙江省教育工会领导下的浙江省教育系统书法专业与业余书法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艺术团体,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全省教育系统员工文化生活服务、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深入全省教育系统职工生活,解放思想,遵循艺术规律进行艺术实践和理论探讨,团结和组织全省教育系统书法教育工作者、爱好者,为发展、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书法、篆刻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艺术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会 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书法、篆刻作品参加过中国书协、浙江省教育厅、省书协举办的展览者。
2.书法、篆刻、绘画作品曾参加本会主办展览一次,或在展览中获奖,或入选两次者;书法、篆刻、绘画研究论文参加本会主办研讨会论文评选中获奖一次,或入选两次者。
3.从事书法、篆刻组织工作、教育工作,具有较高水平并有显著成绩者。
4.理论著述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者。
5.参加本会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承认本会章程,并履行人会手续,由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会员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3.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5.会员如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则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审议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常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获出席大会半数以上票数方可当选,一届任期为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获出席理事会人员半数以上票数方可当选,一届任期为五年。
第九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地市教育书协为本会团体会员,入会须参照本章程执行。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主管单位拨款、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由主管单位管理,帐目公开,向会员负责。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