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2006年进公司的时候,公司人事让我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每月现金补给我280元让我自己去缴纳社保。我现在能让公司补缴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吗?
解答:《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各种其他形式代替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即使单位发放现金补贴或者在协议、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都是无效的,职工仍有权主张单位为其补缴社保或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缴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之前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属劳动所得,应该返还给所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