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该企业已工作10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最近用人单位以更换企业法人为由,要与我们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以这样的方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