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人单位在我招聘入职之初和我签过一张岗位任职通知,内容有工作岗位、月薪数额和二年工作期限的约定,之后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工作9个月时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用人单位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应涵盖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现用人单位给予你的任职通知书,一是属于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单向通知,二是其中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双方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约定,所以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规定,你可以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支付你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