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工地焊工工作,双方签订13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建筑公司为我参保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没有办理其他社保。现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问:我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哪些权利?
解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你签订1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对于你目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该建筑公司给你办理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但没有办理其他社保。你可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有效诉讼期限内,要求该公司为你补办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其中未办理的失业保险,可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该公司按照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贴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另外,公司在你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的,你可主张其支付相对应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