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怀孕6个多月了,前3个月有医生开具的病假条,后来医生不给开具病假条,我就一直请事假休息。前几日单位告诉我没有人接替我的工作,通知我回去上班,否则会以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合同,我现在怀孕期间,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并未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作限制。因此,怀孕女职工若请事假未征得单位同意,执意不上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可以以旷工为由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