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一家商场的营业员,与商场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商场经常要求我们休息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我们要求发加班费不仅遭到拒绝,经理还提出要辞退我们,我该怎么办?
解答: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对加班及加班费的支付都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写明: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而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只要能举证加班事实,就可以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