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上班时间被机器压伤了右手食指,工伤认定后我在办理工伤补偿待遇时发现,企业是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我缴纳的工伤保险,导致我不能享受本人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能否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足差额?
解答:此类情况不属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部分,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的支付,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因此你提出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工伤待遇标准等问题的异议,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