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小李进入某公司工作时主动书面要求放弃办理社保,要求将应缴社保费用折算成补贴发放。一年后,小李因琐事未说明原因离开单位。事后小李是否能以企业不交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解答:要求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小李书面声明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仍应为小李补缴社保。根据省高院、省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三)》的通知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小李并非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原因离开,因此要求单位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