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民间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已怀孕五个多月。以前,我单位的女职工生育,费用都是自己出的。
据了解,国有企业女职工的生育费用都是单位报销。请问,像我们这样的民间团体,女职工生育的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杨旭
答:劳动部1988年9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出《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待遇规定处理。上述规定适用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以,民间团体的女职工也和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一样,在产假期间有权依法享受生育待遇。
此外,劳动部1994年发布,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待遇是:女职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如果你所在的民间团体参加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则按照以上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