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体制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 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工人文化宫名称为衢州市工人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地址为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199号。
第三条 工人文化宫是经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总工会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人文化宫开办资金197万元,由衢州市总工会出资。
第五条 工人文化宫宗旨: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窗口,全市职工的“学校和乐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六条 工人文化宫业务范围:组织广大职工开展各类群众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全市专兼职工会干部的岗位规范化培训和适应性岗位培训,组织职工、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工作。收集整理职工艺术创作资料。加强衢州市职工文化服务团软硬件建设,打响职工文化服务团品牌。做好市委、市政府及市、区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工人文化宫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总工会。
第八条 工人文化宫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工人文化宫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人文化宫“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衢州市总工会权利:
(一)提出工人文化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工人文化宫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工人文化宫章程草案;
(四)监督工人文化宫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衢州市总工会的义务:
(一)支持工人文化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宫,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工人文化宫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工人文化宫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宫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工人文化宫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工人文化宫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工人文化宫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工人文化宫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工人文化宫宗旨,维护工人文化宫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人文化宫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工人文化宫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工人文化宫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工人文化宫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工人文化宫的党内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工人文化宫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工人文化宫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工人文化宫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工人文化宫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工人文化宫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工人文化宫设主任1名。工人文化宫在市总党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工人文化宫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等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工人文化宫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分析研究文化宫重点工作和任务,讨论决定对重点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办、考核和总结。
3.研究决定文化宫的财务预决算、财务开支、物资采购、投资事项、资产管理以及经费收支安排等。
4.研究决定文化宫干部的工作调动、职务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5.研究决定文化宫基础设施建设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6.研究决定文化宫组织考察、交流等事项。
7.其他需经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工人文化宫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工人文化宫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共3个,分别为:办公室(财务)、宣教科、剧管科。
第二十四条 工人文化宫成立工会组织。文化宫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人文化宫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工人文化宫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工人文化宫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传达学习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和宫重大决定、决策。
2.部署安排重点工作。
3.学习讨论、贯彻执行文化宫规章制度。
4.听取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述职,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审议文化宫年度工作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以及改革措施等,加强民主监督。
5.听取文化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解决职工的思想反映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矛盾等。
6.组织发动职工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工人文化宫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人文化宫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人文化宫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工人文化宫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工人文化宫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人文化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人文化宫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工人文化宫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工人文化宫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工人文化宫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人文化宫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工人文化宫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工人文化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工人文化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工人文化宫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工人文化宫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工人文化宫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工人文化宫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工人文化宫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衢州市工人文化宫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