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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9-08 09:37:38 作者:经保法工部 来源:

丽职经创〔2005〕2号 关于评选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总工会,市直各系统工委、市直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建立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的工作机制,培养和造就高级技术工人队伍,加快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根据《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管理办法》(丽职经创〔200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评选2005年度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企业工作,年龄在60周岁(其中女性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目前本行业中尚未评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必须在本职业(工种)工作8年以上,且本人业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一线操作工人。 二、评选条件 推荐申报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艺,技术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创造一项以上同行业新纪录(操作法),已取得2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获得过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在参加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五名、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五)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成果降耗增效在20万元以上。 三、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的职业范围主要是微电机、电器、制鞋、机械、交通、服务等主要产业重点技术工作。具体职业为以下8种:鞋样设计工、电机绕线工、维修电工、钳工、饭店服务员、电焊工、汽车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等。 上述职业工种具体评选人数、推荐范围详见附件1。 四、评选办法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采用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所在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填报《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并准备推荐简明材料500字左右,详细材料1500字左右,高级工资格证书复印件、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取得业绩及主要成果等相关材料。推荐上报县(市、区)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或市直工会工委初步审核。经初选审核后,呈送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评审。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报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其它 (一)待遇问题:被评为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将享受特别津贴100元,由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发放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确认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有违法违纪行为; 2、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 3、调离原专业(工种)工作岗位。 (二)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认真履行丽职经创〔2004〕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特别津贴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三)具体要求:各级职工经济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工会对评选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基层单位层层推荐、选拔,优中选优。按照《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人数安排表》的要求,根据本地、本行业企业分布的实际进行推荐,每项职业(工种)只能推荐一名。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一式三份,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丽水市总工会经济保障法工部,地址:中东路114号,电话:2122449,传真:2125792)。 附件:1《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人数安排表》 2《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 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 2005年8月8日 主题词:职业技能带头人 评选 通知 抄 送: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省总工会,沈仁康副市长,市府办,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共印50份 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 附件一: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人数安排表 附件二: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 申 报 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所属行业 所属县、系统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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