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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开展省外疗休养
各单位出省疗休养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的1/3以内,地域按衢总工字〔2018〕26号文件规定,不得突破。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的省和自治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的,行程中必须安排我市对口支援省(区)的相关地区作为疗休养的目的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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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开展本地疗休养。
各单位安排市内疗休养人数不少于当年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的1/3。鼓励职工在本区农家乐、民宿、休闲度假村等场所开展疗休养,在区内开展疗休养的,由本单位统一购买保险,可以一地多点、一批分次开展疗养,凭当地农家乐、民宿、休闲度假村等单位(附件3)开具的正式餐饮、住宿发票,由单位工会汇总报销,保险费加疗休养各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时间不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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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疗休养服务反馈。
各单位按要求填写《衢州市衢江区职工疗休养计划备案表》(附件1),于成行前5-10个工作日,报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备案(联系人:叶雨武,联系电话:8270089)。疗休养结束后,各基层工会要收集本单位职工疗休养意见建议,汇总填写《职工疗休养情况反馈表》(附件2),并建立职工疗休养台账。对疗休养服务体验差、职工反响强烈的疗休养承办单位,区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督促整改,适时启动疗休养承办单位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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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对衢总工字〔2018〕26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明确的,以本通知为准。
疗休养政策详细解读
疗休养费用支出
≤400元/人·天 ≤ 2000元/人·年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总费用不高于2000元/人·年,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疗休养时间安排
沪苏浙皖闽赣 ≤5天 新藏青川吉 ≤7天
职工参加省内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以下简称周边省(市)〕疗休养的,时间安排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的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吉林省和自治区〔以下简称对口支援省(区)〕(详见文末)开展疗休养活动,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一般不超过7天,且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职工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补休。
有序组织开展
市内≥1/3
杭衢同城化、一体化
跨省疗休养≤1/3 三年一次
1、倡导立足市内就地疗休养。鼓励职工在本市农家乐、民宿、休闲度假村等场所开展疗休养,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单位安排在市内就地疗休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的1/3。
2、做好杭衢两地疗休养交流与合作。为深化杭衢山海协作,进一步密切杭衢两地疗休养交流合作,可将各单位赴杭州市疗休养职工人数视同为在市内疗休养人数。
3、做好省际疗休养交流与合作。各单位可组织部分职工赴对口支援省(区)和周边省(市)开展疗休养活动。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一个省域内进行,按一地多点原则开展活动;赴对口支援省(区)疗休养的,应优先将我市对口支援省(区)的相关地区(详见文末)作为疗休养目的地之一。
各单位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的1/3,优先考虑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公务员、年度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模范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等,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但不影响其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的权利。
市直各单位跨省疗休养由各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可选择市内品质旅行社承办;各县(市、区)跨省疗休养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决定。
衢州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清单
1.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
2.新疆兵团:第一师4团
3.西藏:那曲市
4.青海省:海西州
5.吉林省:公主岭市
6.四川省:绵阳市,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乐山市沐川县,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