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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生产事故超3人死伤须半小时内上报


2008-7-11 11:21:00 [  ] [打印] [关闭]

  6月18日下午,杭州余杭仇山磁土矿发生透水,造成井下6名工人被水淹没死亡。浙江省安监局就此事发出一则紧急通报说,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和余杭区二级安全监管局没能及时上报事故。

  今后,遇上类似的事,余杭区安监局必须在半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3人以上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及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当地要在接报半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之前,浙江实行的规定是各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没有像 110那样的报警热线,这就造成群众报警不便,也间接导致我们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信息,并赶到事故现场。以前曾多次出现事故消息到达迟、速度慢的情况。”浙江省安监局相关人士说,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及时、准确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通知明确,浙江全省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今后,凡是发生以下几类事故的,市、县安监部门必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半小时内,向上级部门电话报告并书面(传真)报告事故情况,并可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报告: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虽不属较大以上事故,但情况复杂,可能提高事故等级的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死伤情况不明但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规定了“续报”制度——如果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事故,那么安监部门每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2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浙江省安监局还公布了13588711788(24小时)和0571-87053080事故快报值班电话,以及0571-87053040、87053072两路传真。